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刘艳华,女,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邱卓,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佟艳芹,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24-1号。
法定代表人邸杰宜,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艳华、邱卓诉被告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刘艳华、邱卓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艳华、邱卓及其委托代理人佟艳芹,被告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思、张硕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华、邱卓以已经与被告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华、邱卓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华、邱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艳华、邱卓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陈艳华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