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华、邱卓与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2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刘艳华,女,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邱卓,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佟艳芹,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24-1号。

法定代表人邸杰宜,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艳华、邱卓诉被告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刘艳华、邱卓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艳华、邱卓及其委托代理人佟艳芹,被告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思、张硕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华、邱卓以已经与被告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华、邱卓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华、邱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艳华、邱卓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陈艳华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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