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喜军与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行政审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2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初字第8号

原告陈喜军,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卫国,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岩,该局法制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牛一涵,该局养老保障管理处主任科员。

原告陈喜军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吉林市人社局)退休行政审批纠纷一案,原告陈喜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喜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国,被告吉林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岩、牛一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喜军以被告吉林市人社局已自行撤销对其所作的退休审批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喜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喜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喜军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陈艳华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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