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美玲、刘录峰诉白山市江源区运输管理所要求履行发放营运许可证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21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江行初字第19号

原告田美玲,男,汉族,住白山市。

原告刘录峰,男,汉族,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崔卫国,系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运输管理所。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闫英杰,系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美玲、刘录峰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运输管理所要求履行发放出租车营运许可证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田美玲、刘录峰以其需要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美玲、刘录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季晓东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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