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佐丽梅诉被告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吉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21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丰行初字第2号

原告:佐丽梅,女,汉族,1963年5月23日生,无职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有林(系原告的丈夫),男,汉族,1965年9月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郭尚玉,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越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孙壮,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海英,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市丰满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第三人: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吉林市吉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76号。

负责人:金国雄,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欧阳鞑拉,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未出庭)。

负责人:李显彪,该公司经理。

原告佐丽梅诉被告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吉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佐丽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佐丽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佐丽梅负担。

审 判 长  塔 磊

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О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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