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丰行初字第5号
原告:尹涛迎,女,朝鲜族,1975年7月2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于长泳,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健,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孙壮,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市丰满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第三人: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吉林市吉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76号丰满区政府。
负责人:金国雄,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志龙,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李显彪,该公司经理。
原告尹涛迎诉被告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吉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尹涛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涛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涛迎负担。
审 判 长 塔 磊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О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纪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