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涛迎诉被告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吉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2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丰行初字第5号

原告:尹涛迎,女,朝鲜族,1975年7月2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于长泳,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健,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孙壮,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市丰满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第三人: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吉林市吉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76号丰满区政府。

负责人:金国雄,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志龙,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李显彪,该公司经理。

原告尹涛迎诉被告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吉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尹涛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涛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涛迎负担。

审 判 长  塔 磊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О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纪 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