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云,女,1937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波,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毅,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斌,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冲,该中心职员。
上诉人王秀云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晓东
审 判 员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