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于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2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初字第5号

 

原告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文化街。

负责人于丽辉,男,汉族,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经营者,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男,汉族,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蒋海涛,男,汉族,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员。

原告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下称惠桥车队)诉被告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吉林市安监局)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惠桥车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安监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惠桥车队的负责人于丽辉,被告吉林市安监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桥车队以被告吉林市安监局已撤销对其所作的(吉市)安监管罚字[2013]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桥车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陈 艳华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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