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初字第5号
原告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文化街。
负责人于丽辉,男,汉族,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经营者,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男,汉族,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蒋海涛,男,汉族,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员。
原告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下称惠桥车队)诉被告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吉林市安监局)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惠桥车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安监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惠桥车队的负责人于丽辉,被告吉林市安监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桥车队以被告吉林市安监局已撤销对其所作的(吉市)安监管罚字[2013]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桥车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陈 艳华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