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增仁,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畜牧业管理局,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旭,该局副局长。
上诉人马增仁因与被上诉人磐石市畜牧业管理局牧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增仁的委托代理人杨东升,被上诉人磐石市畜牧业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宝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判决第二项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支持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属遗漏诉讼请求,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磐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