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初字第8号
原告陆万峰,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七委一组。
被告东丰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瀚夫,男,东丰县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万峰诉被告东丰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陆万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由自己处理此事。
本院认为,原告陆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万峰负担。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