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万峰诉东丰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书

2016-07-12 20:2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初字第8号

原告陆万峰,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七委一组。

被告东丰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瀚夫,男,东丰县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万峰诉被告东丰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陆万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由自己处理此事。

本院认为,原告陆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万峰负担。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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