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集行初字第20号
原告付春利,男,195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赵瑞莉,女,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权限代为一切诉讼相关事宜等。
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春利诉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对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无异议为由,申请撤销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春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免交。
审判员 王艳明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