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31号
原告王玥,女,1982年10月25日生,交易所从业人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韩庆华,女,1955年3月2日生,退休干部,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焕秋,市长。
本院在审理王玥诉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其与吉林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经协商达成协议并由原告申请撤诉,是和谐、实质解决房屋征收行政争议的最佳途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玥负担。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