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永贵诉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20:1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16号

原告杜永贵,男,1968年12月26日生,住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原告杜永贵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5)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