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凡柱诉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20:1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柱,男,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波,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毅,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斌,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冲,该土地储备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英伟,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凡柱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晓东

审 判 员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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