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集行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程涛,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登霖,集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代为收取法律文书、代理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物。
被执行人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作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集人防缴告字(2015)2号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告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执行人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集安市阅莲新城A区工程,建筑面积12140平方米,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26,800.00元,尚欠缴易地建设费939,000.00元。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被执行人下发了集人防缴告字(2015)2号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告知书,追缴该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39,000.00元。现人民防空办公室以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缴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集人防缴告字(2015)2号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人防缴告字(2015)2号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内容,即追缴被申请执行人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39,000.00元的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艳明
审 判 员 金政男
代理审判员 霍 红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斯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