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18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集行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程涛,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登霖,集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代为收取法律文书、代理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物。

被执行人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作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集人防缴告字(2015)2号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告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执行人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集安市阅莲新城A区工程,建筑面积12140平方米,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26,800.00元,尚欠缴易地建设费939,000.00元。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被执行人下发了集人防缴告字(2015)2号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告知书,追缴该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39,000.00元。现人民防空办公室以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缴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集人防缴告字(2015)2号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人防缴告字(2015)2号限期缴纳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内容,即追缴被申请执行人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39,000.00元的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艳明

审 判 员  金政男

代理审判员  霍 红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斯 桐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