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卫生监督所与惠桥粥铺行政申请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18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镇行非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荣树清,所长

委托代理人:关丽萍,镇赉县卫生监督所公卫二科科长秦洪生,镇赉县卫生监督所公卫二科监督员

被申请执行人:惠桥粥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卫公罚字(2014)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向被申请执行人交待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镇卫公罚字(2014)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李柏志

审判员  秦 岩

审判员  周海良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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