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镇行非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荣树清,所长
委托代理人:关丽萍,镇赉县卫生监督所公卫二科科长秦洪生,镇赉县卫生监督所公卫二科监督员
被申请执行人:惠桥粥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卫公罚字(2014)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向被申请执行人交待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镇卫公罚字(2014)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李柏志
审判员 秦 岩
审判员 周海良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