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城行监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小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请人)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迟亚军,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成官,经理。
谢小军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销拆迁许可证纠纷一案,谢小军不服本院(2014)白行终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应当撤销该拆迁许可证。本案应再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称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原审第三人颁发的拆许字(2007)第28号房屋拆迂许可证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为进行幸福新村一期工程建设,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原审第三人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一二审认定合法是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小军的再审申请请求。
审 判 长 李光宇
审 判 员 石 山
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