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善兴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18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善兴,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善兴诉被上诉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池西区管委会)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上诉人葛善兴不服(2015)抚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葛善兴与被上诉人池西区管委会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达成补偿协议,上诉人葛善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葛善兴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上诉人葛善兴与被上诉人池西区管委会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达成的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池西区管委会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池西管征补(2014)第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葛善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葛善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闫靓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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