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常彬诉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18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初字第6号

原告邵常彬,男,1955年12月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袁春日,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张铁明,县长。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常彬诉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中,因抚松县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8月7日作出抚政鹤大高速征补[2015]第1号征收补偿决定,原告邵常彬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常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常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王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闫靓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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