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初字第6号
原告邵常彬,男,1955年12月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袁春日,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张铁明,县长。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常彬诉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中,因抚松县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8月7日作出抚政鹤大高速征补[2015]第1号征收补偿决定,原告邵常彬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常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常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王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闫靓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