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王吉霞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18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庭凯,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新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建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吉霞,女,汉族,1974年2月25日生,农民,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忠,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王吉霞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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