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白山行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宇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范光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宪东,靖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和,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广亮,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靖宇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靖宇县医保局)因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马立清
代理审判员 李雪梅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