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和诉靖宇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17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白山行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宇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范光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宪东,靖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和,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广亮,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靖宇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靖宇县医保局)因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马立清

代理审判员  李雪梅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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