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初字第2号
原告刘秀峰,男,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十一委三组。
原告刘瑞,男,1952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东丰县东丰镇东风路一委五组。
被告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孙立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杰,女,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明,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墙改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峰、刘瑞诉被告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由被告一次性赔偿维修费用3500元,以后发生一切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刘秀峰、刘瑞于2015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峰、刘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峰、刘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秀峰、刘瑞负担。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