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辽行初字第6号
原告张俊青,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娜,女,住所地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成礼,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海,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籍德双,男,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原告张俊青诉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籍德双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丘地号为40141644)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动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俊青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俊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秀珍
审 判 员 董青林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