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徐井华,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原告徐井华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井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井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