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行初字第5号
原告蔺洪刚,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刘春明,局长。
原告蔺洪刚诉被告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被告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蔺洪刚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原告蔺洪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蔺洪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蔺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蔺洪刚负担。
审判长 朴秀兰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孟繁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