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初字第19号
原告景峰,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九台粮库下岗职工,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郑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海,科长。
原告景峰诉被告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峰与被告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协调并达成协议,现原告景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焦成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