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不服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1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初字第8号

原告王秀,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系县长。

原告王秀诉被告农安县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其作出的农政房征补字(2014)第111号房屋征收补充补偿决定书,故原告王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刘绍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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