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初字第11号
原告谢晓霖,女,汉族,1992年5月19日出生,住九台市,学生。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卡伦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振龙,卡伦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许长胜,九台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彰崧百,九台市公安局卡伦派出所。
原告谢晓霖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卡伦派出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晓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焦成业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