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非审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召利,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事物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力翔,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事物中心主任助理
被执行人王江超,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九台市九台街道办事处向阳村五社,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王江超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江超交出土地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江超责令交出土地的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