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桂芝,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九台市东湖镇丹琳建筑管材加工厂。
地址:九台市东湖镇黑林村。
负责人郑小宁,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和顺一条委11组,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九台市东湖镇丹琳建筑管材加工厂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九台市东湖镇丹琳建筑管材加工厂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