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初字第6号
原告吕艳辉,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九台市人,住九台市,无职业。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娜,系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许长胜,系该法制大队科员。
原告吕艳辉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被告不负原告其他一切后果责任。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艳辉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于丽颖
审判员 崔大巍
审判员 焦成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