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非审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系局长。
被执行人杨修平,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东湖镇放牛沟村3组,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林业局申请被执行人杨修平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林业局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杨修平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市林业局撤回对被申请人杨修平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