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辽行初字第4号
原告胡殿钧,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宋英本,局长。
原告胡殿钧诉被告东辽县民政局行政审批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依兵役证为根据审批原告享受退伍老兵生活补助待遇。现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动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殿钧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殿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钱秀珍
审判员 董青林
审判员 李彦青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