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初字第14号
原告王彦,男,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土们岭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曹文,系所长。
原告王彦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土们岭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