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国土资源局与四平昊达燃气有限公司西郊分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11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西行执审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史奎春,局长。

被执行人四平昊达燃气有限公司西郊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平昊达燃气有限公司西郊分公司按四国土资西执罚[2014]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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