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西行执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史奎春,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广泰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吉林广泰安装有限公司按四国土资西执罚[2014]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