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蒋洪芹,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
上诉人蒋洪芹因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满区政府)、吉林市丰满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丰满区管委会)落实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蒋洪芹上诉称,《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丰满区刘宪昌等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中本机关的复核意见(二)两费补偿标准低问题的第一项已明确指出丰满区经济开发区将温德村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参照吉林市各城区、开发区及丰满开发区各村近年征收土地所执行的年产值实际标准(2-3元每平米),取上限定为3元每平米的操作方法,没有依据。并建议丰满区政府及丰满区经济开发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新评定温德村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但丰满区政府、丰满区管委会至今没有给予解决。上诉人诉求要求丰满区政府、丰满区管委会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复核意见书)主要就是落实重新评定温德村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问题。吉林市政府已经认为丰满区政府确定每平米产值三元是没有依据的,而且上诉人提供的刘世英地上附着物损失的鉴定报告是丰满区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市维农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的,是合法有效的,是真实的,也是有代表性的(刘世英也是温德村村民其承包地在温德村),可以作为补偿的依据。另外,温德村村民就此上访至丰满区管委会得到的答复是村民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让村民向法院提出。故请求撤销(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复核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蒋洪芹要求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丰满区刘宪昌等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该复核意见书是吉林市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且该意见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蒋洪芹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