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多邦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0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吉林市多邦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莱,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吉林市多邦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向本院上诉称:征收范围属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最主要内容,被上诉人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补正公告》实际是对于房屋征收范围进行了变更,使原本未列入征收范围的上诉人的房屋被列入了房屋征收范围,使原本与上诉人无关的房屋征收决定与上诉人产生了直接关联,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上诉人自该《房屋征收决定补正公告》发布之日起才能取得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吉市丰政房征[2014]第9号)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期限当然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而不应从2014年9月3日开始起算,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结果错误,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保障上诉人的合法诉权。

本院认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3日发布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吉市丰政房征[2014]第9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其中第一条“一、房屋征收范围:苏合街以东、白山大街以西、白山路以南、温州路以北区域范围内。” 第七条“七、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下方“附:《温虎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后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正公告》,补正的内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原吉林市钢厂小区住宅”为文字错误,现补正为“温虎路棚户区”,且明确告知“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与被补正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从补正公告的内容来看,补正公告仅是对原公告文字性错误的一种补正,并不涉及原公告关于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等实质内容, 房屋征收范围仍以原公告为准。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虽存在文字表述错误,但并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征收范围和诉权告知等实质内容的理解。上诉人认为起诉期限应当从补正公告作出之日起起算,起诉未超法定期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已经明确交代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而上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孙妍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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