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树山,男,汉族,1937年7月14日生,住吉林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延昌,男,汉族,1934年9月7日生,住吉林市。
上诉人张树山、黄延昌因与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树山、黄延昌上诉称,上诉人是2015年5月21日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是同年6月5日收到起诉状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的告知书是同年5月27日可证。在同年6月1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告知书复印件。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理范围的第十二条第十款之规定,更符合第十五条之规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主管”、“存在错列被告的情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故意刁难起诉人,设置重重障碍;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张树山、黄延昌的诉请事项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