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志等20人与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0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国志,男,1949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显坤,男,1967年6月19日生,满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奚丰坤,男,1966年2月23日生,满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奚丰瑞,男,1962年5月11日生,满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洪江,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秀民,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永和,男,1954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立,男,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秀君,男,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桂茹,女,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葛双喜,男,1982年3月10日生,满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少文,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奚丰民,男,1957年2月27日生,满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春波,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福学,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葛学志,男,1967年5月12日生,满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艳华,女,1950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国良,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凤文,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葛学春,男,1966年11月19日生,满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赵国志等20人因与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确权、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赵国志等上诉称,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起诉人无法定事由,于超出起诉期限后提起诉讼”是错误的。在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于起诉期限内已申请立案,而非超出起诉期限后提起诉讼。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据包括:前土木村葛学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书”一份及多份政府给予的上访答复意见。请求撤销(2015)松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6日作出松府复决字[2009]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向上诉人赵国志等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上诉人未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虽上诉人上诉称其在此期间多次信访,但信访行为不属于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法定情形。上诉人提交的葛学春的“起诉书”内容亦不涉及本案所诉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孙妍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东波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