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黄河镇凤阳村村民委员会诉东丰县政府及第三人王建国林权确认纠纷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06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初字第10号

原告东丰县黄河镇凤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吉林省东丰县黄河镇凤阳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孙德义,村长。

被告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一明,县长。

第三人王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黄河镇凤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林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黄河镇凤阳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因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黄河镇凤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即二十五元,由原告东丰县黄河镇凤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 判 长  刘其双

审 判 员  关大力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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