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敦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光明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南奎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嗣凯,该公司职员。
被告图们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雷,吉林弘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朴学范,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
第三人图们市宜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石岘镇荣华路。
法定代表人叶凤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泓,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图们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第三人图们市宜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力实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