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梅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06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81号

原告徐艳梅,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

法定代表人秦福义,厅长。

委托代理人徐越,976年3月2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该单位法规处副处长,现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梅诉被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徐艳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人民陪审员  由家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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