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怀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0:04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西行初字第5号

原告陈树怀,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树怀不服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64204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树怀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树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树怀负担。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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