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54号
原告王春宇,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
大队长,孙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宇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王春宇因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协商解决此事,故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同意与原告进行协商解决行政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宇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代理审判员 于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