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辽执他辖字第1号
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依照辽国土资执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向本院申请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缴纳罚款2,149,630.00元;3、没收地上非法建筑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2014)辽执他辖字第1号
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依照辽国土资执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向本院申请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缴纳罚款2,149,630.00元;3、没收地上非法建筑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