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四西行初字第11号
原告王庆,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原告王庆要求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房屋面积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庆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庆负担。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