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西行立字第5号
起诉人李荣,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收到起诉人李荣的起诉状,其诉称:2008年10月27日在《发放救助金承诺表》中有原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盖的公章,明确写着:“同意支付救助资金肆万元,并同意我一次性领取信访救助金肆万元。”有王永泽局长的签字,有填表人(经办人)陶沛然的签字。我签字肆万元,必须给我肆万元。然而被告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违反承诺不给我肆万元,只给我1.6万元,并且不给出手续。被告于2014年8月10日在《答复意见》中谎称信访救助资金有文件规定,省市两级4:6配套。我多次找娄平广局长要文件,娄局长始终拿不出文件。在《承诺协议书》中没有省市两级4:6配套的规定。原告近日去省信访局上访,据处长刘静梅讲,被告签字的肆万元已经拨给四平了。被告在2014年8月10日《答复意见》中所称,2008年信访救助资金文件一直没有提供该文件,被告有告知义务,原告有知情权、抗辩权。被告拒绝给付全额救助金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行政职责,赔付全额信访救助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荣通过信访途径获得信访救助金,为解决信访救助金未足额发放的问题,其又进行上访,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4年8月10日对其上访所反映的问题作出了答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起诉人李荣的起诉本院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李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