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非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新华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星,市长。
委托代理人姚忠华,敦化市征收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崔德忠,男,汉族,工人,住敦化市江南镇。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政处字(2014)第9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崔德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本院审查期间双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撤回关于敦政处字(2014)第9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崔德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