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89号
原告刘景全,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地址:长春市宽城区白菊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岩,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全诉被告长春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局请求退还税款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景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