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1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庭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建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长孝,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王长孝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黄正男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